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

2024-08-31 12:52:53

法律分析:

将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形成了三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下一步要继续稳固这个地基、打牢这个基础。严格遴选检察官标准和程序,形成以业绩考核为主的常态化检察官遴选机制。健全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并落实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落实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的有关规定,推动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搭建交流转任平台,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健全和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有关配套制度,构建与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薪酬待遇保障体系。将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着力构建权责明晰、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构建新型办案组织,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形成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基本架构。加强对办案组织具体组建的研究探索,采取多种办法解决检察辅助人员不足问题。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业务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检察官职权范围和业务运行方式。健全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改革工作绩效目标考评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和群众获得感调查。按照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要求,继续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是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法官的职责是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的或实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活动,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法官履行职责的程序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本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法官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如果法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职责的职权,保证法官审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职责包括职权和责任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有权无责,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官的法定职权落到实处,做到有权有责。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要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法官履行职责的物质保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为法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3.要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法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当然会涉及一些个人或者单位的利益,因此,必须防止这些个人或者单位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去除法官严格执法的后顾之忧,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因为法官未能满足其要求而利用职权对法官施以不公正待遇。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