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目的、主体、客体和刑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后者不以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大体区别如下:x0dx0a一,贷款诈骗罪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不是目的犯.x0dx0a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符合此犯罪要件的只定一般诈骗罪而不构成此罪;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x0dx0a三,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x0dx0a四,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的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及判定标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手段。贷款诈骗罪指的是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贷款,并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而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但并没有明确的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犯罪主体是否存在欺骗、虚假陈述或虚构事实等行为。其次,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是否以获得不当利益为目的,而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最后,还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是否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犯罪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手段等因素,进行判定。因此,在处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案件时,应当综合分析犯罪主体的行为特点,依法进行定性和定罪。
结语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犯罪主体意图和手段上存在明显差异。贷款诈骗罪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故意不还款获利;而骗取贷款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贷款,没有明确的故意不还款行为。判定标准包括犯罪主体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以获利为目的、是否故意不还款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行为动机和手段等因素进行判定。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全面分析犯罪主体的行为特点,依法定性和定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