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保候审能否撤销案件,取决于办理机关。公安机关可撤案,检察院也可能建议撤案或不起诉。法院可判无罪。三机关都有权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适应案件进展。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理由包括:不应追究刑责、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无危险性、无法法定期限审结、怀孕或哺乳无危险性、判决未生效、羁押时间达判决期限、司法鉴定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保证人丧失能力、复议/复核不起诉。
法律分析
公安取保候审能不能撤销案件
要看在哪个机关办理的取保候审,如果在公安机关是可以撤案的,即使到了检察院也可能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也是有可能的。或者检察院做不起诉的处理。如果在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到检察院就只能做不起诉了。法院是无罪判决。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结语
公安取保候审案件的撤销与变更权力分别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拥有。根据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可以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决定。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包括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不当等。此外,诸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撤销或变更。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以及保证人死亡、重伤或丧失保证能力等情况也会导致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起诉,也可能需要复议、复核。因此,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决定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