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强制性技术标准、环境措施、认证制度、包装和标签等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深远,主要有如下特征:
1.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在《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中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亿美元,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遭受了直接损失,金额达691亿美元,占全年出口额9.07%。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占到了全年出口额的19.29%。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为21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贸易额的2.85%。国外技术壁垒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呈逐年递增之势。
2.受损地区广。我国各省市出口均因国外技术壁垒而受损。《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统计报告表明,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他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从损失的绝对值看,损失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基本都是经济发达地区。从损失的相对比例看,中西部地区如内蒙古、云南、西藏等遭受的损失占其出口额的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地区的省市。
一、设立外商控股公司的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
2、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
3、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