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购买的房屋,在结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4-08-31 12:47:34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属于谁的财产呀,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房贷还清了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

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名字的行为视为是对配偶的赠与。加上名字后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期间买房算共同财产吗,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期间按照正常来讲也属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果这时候一方买房,也应该算作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不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还是需要看一下买房的钱从哪里来,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资产或父母赠予,就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

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前约定买房才结婚,买房结婚以后,这个房属于婚前财产吗

夫妻个人婚前买房的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在结婚前全款买房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那该房属于购房人的婚前财产;如房子是婚前一人出资,但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子视为是出资方对对方的赠与,该房是对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二人在婚前出资购房,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是婚前二人共有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结婚后几年算是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婚后多少年都不会变为共同财产。该内容由吴友见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