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程中,新证据如何提交?

2024-08-31 12:42: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证据提交期限,逾期未提交的可不组织质证。但若关键证据受影响,仲裁委员会可质证。实际操作中,庭审前、庭审时可补充证据,庭审结束前可要求补充,一般给3-5天时间。若庭审结束后未提出,则不可再补充。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你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但是如果开庭结束后,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应如何递交新证据?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递交新证据的步骤如下:首先,申请人应尽早准备好新证据,并确保其与劳动争议相关。其次,申请人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递交新证据。这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相关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应确保递交的证据清晰、完整,并在每份证据上注明页码和日期。最后,申请人应在递交新证据时附上一份书面说明,解释该证据与劳动争议的关联性和重要性。递交新证据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评估。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劳动仲裁程序的进展,并配合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解释,以支持其主张。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举证期限内递交证据至关重要。尽管仲裁委员会有权不组织质证,但关键性证据仍可质证。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补充证据,但庭审结束后则不可。申请人应尽早准备新证据,并按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递交。确保证据清晰完整,并附上解释说明其与劳动争议的关联性和重要性。密切关注仲裁程序进展,并配合提供进一步证据或解释,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调解第十三条【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