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因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在婚前隐瞒其患精神病,且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八)、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十一)、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十二)、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四)、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