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2024-08-31 12:40:53

律师解析: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三)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五)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六)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七)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八)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九)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一)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二)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四)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五)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一)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二)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四)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一)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二)当地居委会的证明;(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四)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五)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六)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七)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一)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一)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二)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三)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四)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