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股东没有出资到位,但已经认缴了。如果债权人要求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未出时资股东要就未到位金额承担责任的。
我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了债权人要求偿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股东的未实缴金额,而不受协议或者章程的认缴期限的限制。因为协议和章程主要约束股东和企业内部,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发起人)还是得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也就说只要是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即使未到期,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无论该部分认缴出资是否到期。
公司注册登记时,既要登记认缴出资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即实缴额。为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只需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就是说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公司的注册登记从以前的“实缴登记制”变为了现在的“认缴登记制”;公司也从实缴资本到位才能设立变成了现在的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
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