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具体有哪些内容

2024-08-31 12:37:38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过错责任有哪些

发生医疗事故过错责任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相关延伸】问: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这样的:(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具体有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以下这些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过错具体有哪些行为

医疗过错行为:(一)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二)违法就是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三)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过错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过错责任,其实质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的判定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该内容由吴彭龄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