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或当事人双方提出请求的特殊投诉,可据具体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