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量。与之相对应的是宣告刑,宣告刑则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具体犯罪判决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的种类:(一)绝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之中,对某种罪或者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只规定了单一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司法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立法方式过于机械和死板,不利于刑罚个别化、同犯罪作斗争,现很少有国家采用了。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犯罪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仍然有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罪只笼统地规定“依法制裁”、“追究刑事责任”,却未具体规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这种立法方式,因为赋予了审判人员过于宽泛的裁量刑罚权力,不利于适用法律的统一,所以现各国也基本不用。(三)相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也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