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具体化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需认真查清犯罪事实和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以确定适用的刑法条文和法定刑。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儿点:
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因此,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社会关系、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第一个关键,是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前提。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罪质,即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事实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准确认定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即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确定了犯罪性质,也就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从而基本选定了与该犯罪的性质相对应的法定刑。
拓展延伸
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公正与合理的刑罚裁量
刑法中的量刑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裁量的准则和规范。公正与合理的刑罚裁量是量刑原则的核心要求。公正意味着刑罚应当公平、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犯罪分子,不受地位、财富或其他不正当因素的干扰。合理意味着刑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既不能过轻以至于无法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也不能过重以至于超出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公正与合理的刑罚裁量不仅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通过遵循公正与合理的刑罚裁量原则,可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结语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公正与合理的刑罚裁量是量刑原则的核心要求。公正意味着刑罚应当公平、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犯罪分子,不受地位、财富或其他不正当因素的干扰。合理意味着刑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既不能过轻以至于无法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也不能过重以至于超出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遵循公正与合理的刑罚裁量原则,可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