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成立的公司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2024-08-31 12:32:43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个人公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个人在婚前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个人财产,其资产和设备均归个人所有。若未来离婚,这部分财产不可以进行分割。在夫妻离婚并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明确划分共同和个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个人公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个人在婚前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个人财产,其资产和设备均归个人所有。若未来离婚,这部分财产不可以进行分割。在夫妻离婚并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明确划分共同和个人的财产。

一、婚前个人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就公司而言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经营按公司章程分得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拓展延伸

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有人在婚前开公司经营,如果结婚后双方发生严重矛盾闹离婚的,个人开的公司属于个人所有,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经营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这笔收入进行分割。双方可以签订一份书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结语

在婚姻关系中,婚前个人公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个人在婚前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个人财产,其资产和设备均归个人所有。若未来离婚,这部分财产不可以进行分割。在夫妻离婚并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明确划分共同和个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