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罪嫌疑人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审判结果,判不判刑要经过法院的审理。被批准逮捕之后,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可能性相对讲比较小,因为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会批捕。只有在检察院掌握了有效证据,才能通过法院来作出判决的最终定罪而获刑。实践中检察院批捕后法院最终定罪的比例很高。因此,不能说检察院一旦批捕就一定会判刑。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怎么办
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他们只能上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由他们决定。而实际逮捕,却是有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可以签发逮捕令,而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检察院、法院自然也不会批准逮捕。
不批捕的原因有很多,在现实状况中,一般只要公安机关发现有利证据的话,检察院一般都会批捕,除非是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或者是调查错误才会不批准逮捕,在检察院未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继续调查,搜集更多有利证据。
二、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机关是哪个机关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