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2024-08-31 12:28:34

假冒专利罪的量刑处罚及假冒专利行为的界定。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假冒专利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假冒专利行为包括标注无效专利标识、销售假冒产品、误称专利技术等行为。对于假冒专利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假冒专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哪些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假冒专利罪,如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包括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销售假冒产品、误导公众等行为。对于假冒专利行为,除民事责任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