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交代指控的犯罪事实;自首反映的人身危险性较轻,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且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幅度更大。
法律分析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如下: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三)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拓展延伸
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司法解释
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司法解释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程度进行界定和规范的一套准则。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刑罚范围。司法解释则是指法院对于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以便更好地适用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司法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结语
坦白和自首在犯罪行为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影响。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而坦白则是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指控的犯罪事实。自首反映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量刑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司法解释对于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统一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