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4、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就是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和鼓励先进行为。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奖励的内容也不统一,可以是某些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奖励。
一、上交文物国家补偿标准
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奖励多少数额,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各地一般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
二、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程序如下:
1、基础工程施工顺序测量放线、土方开挖、人工清槽、验槽、地基处理、砼垫层、砼基础、回填土;
2、主体结构施工顺序投点放线、复核、柱钢筋绑扎、墙体砌筑、支柱模、验收、柱砼浇注、养护、梁板钢筋绑扎、支模、验收、梁板浇注、养护、投点放线、再循环;
3、室内外装饰施工顺序结构处理、弹线、贴灰饼、抹灰、养护、弹线、挂线、上涂料、清理;
4、屋面工程施工顺序结构处理、刷基层处理剂、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屋面保护层。
一、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如下: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
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行政奖励。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
4、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
二、建筑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2、修缮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3、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4、安装服务。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程序通常可分为五个阶段确定施工任务阶段、施工规划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组织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一个施工细节都应当特别注意以确保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