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并用(如给予金钱奖励,给予荣誉称号等)。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行政奖励的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平、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行政奖励的内容: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简述如下: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2)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4)不行为,或不作为。2.按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