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1,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仲裁判决书按规定都是要送达当事双方的。
2,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一、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3、《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二、劳动仲裁不服上诉流程
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仲裁都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案件一般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由仲裁委员会出具劳动仲裁决议。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程序怎样?首先我们来看看不服劳动仲裁要怎么做?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起诉状、劳动仲裁裁决书等。如果期满没有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在不服仲裁结果起诉时要注意,当事人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到法院起诉。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而起诉的法院,必须是要对该案件具有有管辖权的。
三、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怎样的
1、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十五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