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