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已经签订好和解协议后,应依照协议内容进行履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如无特殊情况不予履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双方达成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终止协议,可以进行变更和撤销。若当事人一方出于欺诈,或协议内容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现象发生,则合同自始无效。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显示公平的情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应当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协议中约定的数额进行对比,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超过协议约定的数额,应允许受害方撤销或变更赔偿协议;相反,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少于协议约定的数额,亦应允许赔偿义务人撤销或者变更。对于达到何种程度才可认定为明显,系法官裁量权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不应随意扩大,根据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及理论界的通说,一般可以30%为限度,即超过或者少于30%便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可以推翻吗
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可以被推翻。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等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双方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诚信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若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是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或存在重大误解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予以撤销。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也可以因为情势变更的原因而被推翻。
三、口头答应的事有法律效应吗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