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特殊情况时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协议且无不利影响可准许子女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时可优先考虑随其生活,如另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况。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拓展延伸
在离婚案件中,疾病往往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当孩子患有严重疾病时,这不仅会对家庭产生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还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规定变得尤为重要。判决可能涉及孩子的监护权、抚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健康状况、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治疗。因此,疾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关键因素,决定着孩子的未来和家庭的稳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健康状况、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治疗。疾病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的关键因素,对家庭产生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也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判决中,法院将会优先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得到最好的关爱和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