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需要证明其配偶具有已经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婚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实施家为等法定情形,具有能够证明其情形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