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企管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矿长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因病、事、工伤、产假、下岗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4、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6、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5、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6、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7、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生产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职工劳保用品是根据不同工种依照出勤情况进行发放的,发放标准以月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