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4-08-31 12:18:34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四,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且劳动者接受,视为达成补充协议并有效。如果双方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则协议解除且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若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补偿金,标准由双方协商或司法机关确定。

法律分析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如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的,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没有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此时该协议也不是必然无效,应当区分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充协议。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应视为双方解除了该协议,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3)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或者是经过司法机关确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即使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了补偿金且劳动者接受,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应履行。如果双方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达成补充协议;若无法协商一致且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则视为解除协议,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若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补偿金,具体标准需协商或由司法机关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