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
一、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是怎样的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组织系统,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房地产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主要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地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和管辖上的排他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房地产案件,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因为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一般用裁定,所以指定管辖又称裁定管辖。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结合,综合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供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