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品处罚

2024-08-31 12:16:33

法律分析:

1、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补办、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属零售门店统一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