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罪行应予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成交额、保证金、获利金额以及多次违规等。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信息者,买卖证券或期货、泄露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交易等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如何判刑的?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结语
未公开信息罪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