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和量刑的关系

2024-08-31 12:02:21

定罪与量刑都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实后果所定罪和量刑的严重程度也会不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司法程序,并依据量刑处理情况来进行判定。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

一、怎么区分自首、立功和坦白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

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

其一,坦白与自首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坦白的犯罪人是被动归案,而自首的犯罪人是自动投案。

其二,坦白的犯罪人交代的是已经被司法机关所发觉、掌握的罪行,而自首的犯罪人交代的罪行无论被发觉与否、无论是否正在被指控均可。

其三,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自首的犯罪人自动投案,体现了犯罪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而坦白的犯罪人犯罪后归案的被动性,体现了犯罪人归案的抵触性和抗拒性。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立功的区别:

其一,坦白发生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被发觉,司法机关已对犯罪人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而立功则既可以发生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发生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其二,坦白的犯罪人交代的是“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立功的犯罪人交代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

其三,对立功的犯罪人的从宽幅度通常比坦白的犯罪人的从宽幅度要大一些。

最后,坦白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只有成立与否的认定;而根据犯罪人所做的“贡献”的不同,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程度不同。

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抓获其他嫌疑人的,成立立功。

二、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起诉告知书的内容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咨询,毕竟涉及直接的法律条例,有关的法律规定会存在不少的约束,因此自己需要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的保持充分的一致,但是更多的还是遵从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而保障自己的权益损失不会出现较多的个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