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影响死刑执行的法定事由:
《高检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①项、第②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注意:不是原审法院改判)
(六)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①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②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
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③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