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有人格改变;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等情况之一的,则鉴定为八级伤残。
一、故意伤害毁容鉴定标准
故意伤害毁容鉴定标准: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二、大病鉴定要求丧失劳动能力多少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三、二级评残标准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下: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厘米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