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约定夫借妻款当偿还
案例:1998年5月,耿先生的妻子去世。耿先生与女儿一起生活。2001年,经人介绍,耿先生认识了也已离婚带着孩子生活的常女士。经过近一年的交往,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耿先生带着女儿与常女士共同生活。因双方都是再婚,在生活中常因偏向各自的孩子而使夫妻感情渐趋不睦。于是,婚后不久,双方便约定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后来耿先生下岗手头拮据,便向妻子常女士借款5000元开了一个小超市以维持生存,并立下了字据。由于耿先生经营有方,小店生意很红火。耿先生赚了钱以后,经常夜不归宿。常女士便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致使本来就不稳固的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后常女士要求耿先生立即偿还借款。耿先生则认为,借款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财产,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同意还款。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先生还款。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常女士的主张。
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作为民事主体,有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处理双方各自所有或取得的财产。双方既可以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处理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处理作出约定;既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再婚者,对各自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给离婚时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