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释放。
批捕在逃是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执行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在逃犯如被抓获应当从重判决,如投案自首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被批捕后是可以撤销逮捕程序的,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来处理的,如果犯罪事实不存在的,或者犯罪事实轻微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就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在发生违法行为的时候,有的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法院的刑事责任,一般会选择逃逸。对于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人员。会采取在逃批捕的方式进行逮捕,但是我们还是推崇犯罪人员可以主动自首,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所有的利益以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