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