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兼职人员已在原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个人不需要重复参保,单位统筹缴纳部分仍按工资总额征缴社会保险费。跨地区的兼职人员,因为社保系统没有联网,两地同时缴费,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转移合并计算的时候,缴费年限不重复计,个人账户跟缴费基数最多只能按照当地的封顶水平记载,超过部分,个人缴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