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民法典》中并未视作一种需要单独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所以要放大条文的视野,试看除明确“同居”字眼外的,实质内容是对同居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同居关系的案由也只有两个:(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法典》没有单独的对同居关系的整套、系统规定。关于同居的直接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多条文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