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查封和冻结的区别及法律规定。查封是对不动产或体积较大的财产施加限制,冻结是对无形财产权益采取的限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动产不得超过一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二分之一。
法律分析
一、股权查封和冻结的区别
1、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2、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拓展延伸
股权查封和冻结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股权查封和冻结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措施,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权查封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将被查封股权的转让、股权份额的变动等行为暂时限制,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股权冻结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对被冻结股权的行使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被冻结股权的转让或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股权查封和冻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程序性要求、查封和冻结的效力、解除查封和冻结的条件等方面。适用范围包括股权纠纷、债务追偿等各种情形。
结语
股权查封和冻结是常见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措施。查封是对不动产或体积较大财产的限制,冻结则是对无形财产权益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期限有所限制。股权查封是暂时限制转让和变动,保证债权实现;股权冻结是限制行使权利,防止转让和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程序、效力和解除条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股权纠纷和债务追偿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