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小三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吗

2024-08-31 11:49:52

可以。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丈夫一方将财产赠给小三的,不能将其的赠与视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在赠与行为中,就有丈夫一方与小三的恶意串通,隐瞒妻子而损害妻子利益的因素在里面,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需要夫妻双方做主处理的财产,丈夫一方单独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该房产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