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负责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设立,也是有法律基础的。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且在1989年,也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一.目前大多数城市的社区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大多数地区,目前仍采用与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社区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社区工作者领取的报酬有:1、生活补贴2、岗位补贴3、考核奖金二.社区工作者一般由当地的街道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所以,就目前而言,由于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受“居民委员会法”的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约束,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委会都只有指导工作的权力。因此,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有什么编制的。但是,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社区工作站”,如果是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对社区工作者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领导,那么,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也许会参照事业人员的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