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途径

2024-08-31 11:46:23

工伤认定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申请者需调查事故经过,提供相关证据,并填写申请书和表格。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医疗证明等。申请后需与劳动部门联系,补充材料。最终会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如不满意结果,可考虑其他程序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般是在工作单位所在的镇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申请即可。不需要到市级的部门,也不须要去劳动局,因为劳动局受理之后还是会转到社保局去认定,反倒手续更复杂。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认定流程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的行政确认。申请工伤认定需向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需到市级部门或劳动局,以避免繁琐手续。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申请时限。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分为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四种。如对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需调查事故经过,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书。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领取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如不支持申请,可考虑其他程序或重新申请,或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