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级伤残鉴定规定

2024-08-31 11:43:03

法律分析:

七级伤残的标准为:智力轻度障碍;轻度的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舌头整体缺失1/2以上;面部轻度毁容的;双目的低视力1级;鼻子外部缺损2/3以上或者严重畸形的;双耳受损,一只耳朵的听力受损大于等于71分贝,另一只耳朵听力受损大于等于56分贝的;小肠被切除1/2以上的;一侧的肾脏被切除;两只手掌缺失达30%以上;膀胱被大部分切除;胰腺切除1/3以上的;双手十指缺失1/2以上或者功能丧失60%以上;肝功能轻度受损;中度尿崩症状;女性子宫整体被切除或则次全切除;下肢骨折,遗有8厘米以上的短缩畸形等其他符合七级伤残标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