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的是: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的车辆;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6、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联络的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单一。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2、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4、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