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中与从合同解决方式不一致怎么办

2024-08-31 11:35:31

主合同与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的一般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具有独立性,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以主合同为准。

一、保证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和担保有什么区别:1、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2、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4、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5、保证的程度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

二、债权类担保合同特征有哪些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三、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合同主体与相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可以从补充协议的内容中确定,则补充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而不是原合同。因此,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补充协议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2、补充协议内容不独立的,必须结合原合同内容确定合同主体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补充合同实际上是原合同,原合同有效,补充协议有效,原合同无效,补充协议无效;

3、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内容也可能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如果原合同和补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两份合同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则必须以哪份合同的内容为准,则补充协议的时间一般在后面,以补充协议为准。

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后,发现有些事项没有达成完善的协议,往往会签订补充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