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想在哺乳期内离婚,是可以离婚的,虽然在此法律是有一定限制,但是限制实际上并不是很强烈的。在这里,可以详细说说在哺乳期内可以离婚以及不可以离婚的具体情形。首先,离婚的途径是有两个。在这里法律是不限制和平分手的,也就是和平离婚。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急迫到非得离婚不可,且两人对于这事全部都商量好了,并且都没有任何争议。那么两人随时都可以到有关部门解除婚约关系,各回各家。至于孩子一事,就按照先前的安排处理即可,谁也不得有怨言。其次呢,如果是事情实在严重了,双方早已怒火中烧,不管哪一方都听不进话了,不管是好的建议还是坏的建议,一概都不予认同,那就没办法了,只能闹到法院上。那么能否离婚就得详细看起因是如何的令人愤怒?到底是否是属于小两口闹着玩?还是发生严重的过错?如果是后者,那么男女双方都是可以申请离婚的,这一点法律是没有限制,也不应该有所限制的。现在呢,就说说哪一情况是遭到限制的吧。我们经常听到这么一句话,作为男士要有绅士风格,而且也要有度量。所以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特定时期的弱势群体,在那一时期内就对男性的起诉权限制了一些。当然,如果事态严重,例如发生马蓉那般的事情,那法律是不限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