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由双方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根据时间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另外,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法院对不同情况的受理处理。
法律分析
一、请问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1、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如果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以实物分割,无法分割的,采取竞价、折价等方式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释将这种关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根据财产情况,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情况,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可以通过实物分割,无法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竞价、折价等方式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只受理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请求,对于一般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