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024-08-31 11:31:54

【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依然存在诸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都可以是自然人,这是两者相同的地方。但是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佣合同的雇佣人主要是公民个人,有些虽为其他组织,但其他组织已不同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自然人、农村承包户、用人单位等可以成为雇佣人。而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为仅仅为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2.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虽然也存在从属关系,受雇人必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与指挥,但受雇人并不能成为雇佣人的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员后,在提供劳务时必须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接受其监督,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及内容不同。雇佣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合同条款可以自由协商,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干预程度较小。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义务。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仅根据劳动合同,更多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国家用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如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条件、最低工资等特殊的规定,而且用人单位承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更多的法定义务。此外,劳动合同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因此,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很大限制,这与雇佣合同明显不同。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为一种民事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且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合同的法律形式不同。雇佣合同的订立同样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即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雇佣合同是一种诺成、不要式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书面的,而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④]《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国外雇佣关系发展的历史来看,劳动关系本身是从雇佣关系脱胎而来,两者极其相似。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有些国家和地区界定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事实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应属于同一范畴的合同类型,雇佣合同只不过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简单、初级的特别形态[⑤]。从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看,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都是一个,即从属性。在其他方面,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是否为受雇佣人交保险、工伤问题、诉讼解决机制等并不能成为严格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中分离出来,仍然具有“一方给付劳动”、“一方给付报酬”之特征,并不能因为存在上述区别就否定两者的同源同质性。但从我国的法律实践看,劳动合同已经独立于雇佣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雇佣合同依然是一种纯粹的民事合同,规范《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以外的用工关系,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应是相互并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