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