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备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若行为涉及抽头渔利、赌资、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达到一定金额或存在招募下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分析
网络上进行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网络赌博的法律界定及其对赌博罪立案标准的影响
网络赌博的法律界定及其对赌博罪立案标准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问题日益突出。针对网络赌博,法律界面临着界定其性质及合法性的挑战。一方面,网络赌博具有虚拟性、跨境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对传统赌博罪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网络赌博的普及给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如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因此,法律界定网络赌博的性质,并将其纳入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技术手段的支持和国际合作的加强,以确保网络赌博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打击。
结语
网络赌博的法律界定及其对赌博罪立案标准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问题日益突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利益,法律界定网络赌博的性质,并将其纳入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支持技术手段和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网络赌博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