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抱养孩子违法,但双方同意私下抱养并办理收养手续则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可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可以是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有困难的生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遵循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亲属的关系消除。收养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可签订协议和办理公证。民政部门还需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分析
双方同意私自抱养孩子一般是犯法的。但如果双方同意私下抱养孩子,且办理收养手续的,则不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收养关系,需经收养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的过继本质上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只要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条件、经过合法的收养程序、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那么过继孩子给亲戚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涉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进行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可自愿签订收养协议,并可要求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法律规定进行收养评估。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合法程序登记,私下抱养孩子并办理收养手续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